三、基本原则及计算示例:
本文认为,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依两个原则确定,以相对较大值为准:
原则1:不应小于走道任意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以较快捷路径计)。
原则2:不应小于排烟总管出口至远处排烟口的沿程保护区域长度(沿排烟风管方向的走道长度)。
注:具体要求,参专题:走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确定!。
备注说明:
1、原则2的沿程保护区域即沿排烟风管方向的保护区域,保护区域起点为排烟总管出口排烟口的保护区域,终点为处排烟口的保护区域。
2、规范限定了防烟分区的允许长度,原则2可防止某路排烟风管保护距离过长的情况。
注1:排烟风管过长,有效性和可靠性降低,应予适当控制。
注2:只要合理设置排烟风管,原则2的长度就不会超过原则1
3、对于一字形、L形、折线形、H等形式的走道,原则2的计算长度不会大于原则1,可直接依原则1计算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L。
4、对于口字形、日字形等类似走道,原则2的计算长度L2可能大于原则1的计算长度L1,取较大者作为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L。
5、对于自然排烟系统,规范已限制了的自然排烟口的设置距离,不存在机械排烟系统的情况,可直接按原则1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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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除此之外,消防控制室不可以和其他控制室(或其他功能房间)合用。
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规定: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但是,实际应用中,安保和监控设备可以为火灾探测提供有效辅助,且管理上交叉重叠,因此,消防控制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处于独立的工作区域,确保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
2、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控制室应同时满足相关功能规范(消防、安防、智能化等)的要求。
除此之外,消防控制室不可以和其他控制室(或其他功能房间)合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工业建筑,可依相关规范要求处置,比如: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要求:全厂性消防控制宜设置在控制室或生产调度,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依本规范3.3.3条规定加倍,但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不应加倍。
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时,可成组布置。
注:为方便理解,在本文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统称“本规范”。
主要争议:
当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加倍,相应的占地面积是否可以加倍?
参考观点:
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依本规范3.3.3条规定加倍,但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应加倍。
说明如下:
1、本规范3.4.8条文本意,不支持占地面积加倍。
本规范3.4.8条文中,明确规定“成组布置厂房的占地面积之和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而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允许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加倍的规定为本规范第3.3.3条。因此,依条文本意,即使厂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